审判管理是指人民法院在审判案件的整个诉讼活动过程中,为了使审判工作合法、有序、高效地开展,由法院内部有关部门和人员通过建立规章制度对审判工作进行科学、合理的分工,协调、规范、监督和指导。从而保证案件审理的各个环节、各个方面能够通力合作、分权制衡,以实现公正高效。其目的就是保证人民法院的整个诉讼活动合法、有序、高效地进行。其核心主要包括审判流程管理和审判质量管理。目前,法院的审判管理工作虽然在服务审判、保障审判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还处于深化、完善和规范阶段,仍存在许多不足。这就需要我们对审判管理的相关问题进行研究与探讨,并根据目前的审判管理工作的现状提出合理化的建议,以确保真正实现司法公正。
一、审判管理应具备的基本理念
(一)主体性理念
管理必须树立以人为本的管理理念,培养法官的现代司法理念,实现人的全面、可持续发展。在管理的基本方法上,制度管理是方法,但制度管理是有限的,管理的最终立足点必须是人。管理必须源自于人,服务于人,在管理中注意研究人的内在需求和行为规律,把实现管理目标的过程作为培养教育人的过程,通过管理调动人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使他们能最大限度地发挥聪明才智,并自觉自愿的为实现管理者设定的目标努力,才能达到管理的最高境界。
(二)系统性理念
管理模式从整体上规定着司法运行的效果。管理是一项系统工程,管理模式的构架必须运用系统科学方法。系统科学方法论的基本原则是整体性原则、相关性原则、有序性原则、目的性原则、动态性原则,其基本特征是综合性特征、最优化特征,定量化特征、信息化特征、有效性特征。通过系统的整合,使系统发挥大于部分之和的整合力。因此,管理必须是系统的,管理必须具备系统性理念。从系统的角度去看待具体问题,以具体问题的解决和制度设置完善组织运行系统。
(三)效益性理念
诉讼制度的目的在于错误成本与直接成本的最小化。审判管理必须具备效益理念,其中很重要的一方面就是强调审判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审判的法律效果是通过法律适用或审判活动,使法律包括程序法和实体法得到严格遵守和证明,从而发挥依法审判的作用和效果。审判的社会效果是通过法律适用或审判活动,使法的本质特征得以体现,实现法的秩序、自由,正义、效益等法的基本价值的效果,从而使审判的结果得到社会的公认。审判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两者应该是统一的,互为因果关系和互相包含的。一个正确的裁判既应有良好的社会效果,同时也应有良好的法律效果。在司法活动中人民法院组织法中规定的法院的任务和职能,要求法院通过审判活动,起到维护社会稳定和社会秩序,化解社会矛盾、保护国家利益和公民权利、促进社会发展的效果。可以说,审判机关的职能决定审判活动必须要注重审判的社会效果。在审判管理中,要促使审判主体关注化解矛盾,维护社会稳定,关注国家利益,关注社会正义和公德的进步,关注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关注审判结果的可实现,通过审判机制,进行有效的理性对话使社会对审判结果有较高的公认度,并有效回应社会的司法评价。
二、当前法院审判管理存在的问题
(一)审判管理混乱,功能交叉
审判工作与辅助工作,业务工作与管理工作职能交叉,管理混乱,表现为:审判庭即开庭审案、合议、裁判。又要调查取证、财产保全、送达法律文书,即进行独立、庄重、严谨的审判活动,又负责事无巨细的辅助及管理工作,其结果是辅助工作和管理工作冲淡了审判工作,繁杂事务排挤了审判业务,以审判工作为主的审判庭,一般会对管理工作抱着理所当然不重视的心态,加之由熟识审判业务而不擅长管理的法官扬短避长去从事管理工作,从而导致审判庭在管理方面出现混乱情况并非不可思议。另一方面,法官与辅助人员,判案人员与管理人员分工不清,职责混淆。审判管理事务工作和从事辅助工作的直接后果是,法官不仅直接开庭审理案件,而且还要负责安排开庭时间,甚至填写开庭传票,送达法律文书。这一方面使得审理案件的法官事务缠身,不能集中精力办案,另一方面,对法官司法水平的评判不仅在于其判案能力,而还注重其处理辅助工作和从事管理的能力,因而出现了谙熟法律初到法院工作的高素质法学人才,尽管能写出复杂的案情分析报告,也可能被指责为不会办案的咄咄怪事。
(二)法官素质难以提高
传统的审判管理体制过多地采用行政管理的方式,使得审判活动渗入了行政化的特征,法官审判案件受院长、庭长、审委会的领导,法官对案件只有审理的权力,而无裁判的权力。法官的裁判意见只有经过批准、确认,才能成为实际的裁判结果。法官不能依靠自己的思想、知识做出正当合法的判断,在某种程度上成了事实调查官,弱化了法官的独立人格,否定了法官做为审判活动的主体资格,使审判权依附于行政权,不符合司法规律,影响到法官对法学修养、审判艺术的培养,为社会公众服务精神的治炼,对社会正义的追求,甚至削弱了作为法官的荣誉感和责任感,法官的素质难以提高。
(三)科学管理与决策难以实施
现行的审判管理体制,缺少对审判程序统一管理的部门,司法行政工作、审判程序管理工作、案件的具体审判工作互相掺杂,个案的处理情况无法控制,某项审判工作的进展情况也难以准确把握,无论在宏观上,还是在微观上,都很难实现对实判工作的科学管理与决策。
三、审判管理的创新与发展
(一)构建科学的审判质量监督管理体系
1、以审判监督庭为中心,各部门协调联动的审判质量管理的组织体系。成立审判质量监督管理机构。院审判监督管理办公室是法院案件质量监督管理的职能机构,负责对全院审判工作以及案件质量的监督、检查和评定工作。由分管副院长和审监庭全体人员组成,分管副院长任主任,审监庭庭长任副主任,其他人员为成员。并设立审判监督管理委员会,由院长任主任,分管副院长任副主任,审判委员会委员、各业务庭庭长为成员。负责对监管过程中发生的异议通过集体讨论的方式进行审查确认;对重点案件的责任进行审查确认。通过由审判监督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对全院案件的立案、审判和执行工作的全方位监督管理,政工科负责根据监管结果进行考核和奖惩,纪检部门负责对违法行为进行追究,办公室对应送检未送检案件不予归档,从而构建以审判监督庭为中心,各部门协调联动的审判质量监督管理机制。
2、将监管视线前移,实现从注重审判结果向注重立案、审判、执行各个环节的转变。把立案和审判、执行过程中的工作纳入案件质量监督的范畴。一是审判监督管理办公室定期或不定期对立案庭的立案工作进行检查。包括符合条件的起诉是否在法定期限内予以立案;是否依法送达法律文书;是否及时移送业务庭;是否履行流程管理职责,并对来信来访登记进行检查等。二、庭审监督。每月不少于一次不定期随机选出案件按照排定的开庭日期和地点进行庭审的旁听,监督内容包括程序和实体两方面。三是审、执中抽查监督。根据立案登记随意抽取正在办理的审判、执行案件,对其程序和实体分别进行审查。抽查人员抽查后,及时填写“案件质量检查表”,能补正的书面通知限期补正。四是审限跟踪监督。对每一起审执案件的审限进行跟踪、监督,检查是否在法定期限内审、执结案,需要延期审理是否依法申请延期。此外,对案件的事后监督检查仍采取常规检查、重点检查、专项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并根据差错的性质和分类、审判人员的过失程度及造成的后果追究责任人的差错责任。
(二)建立有效的内部监督机制
为了保障实现审判管理体制的正义价值,必须建立并实行严格错案追究制度。权力的约束和制衡是防止腐败的重要手段,随着审判组织的独立和法官职权的扩大,必须大力强化对审判主体的制约和监督,保障实体正确。对独任审判员错误裁判,应由独任审判员承担责任。对合议庭成员评议案件时,故意歪曲事实,曲解法律,致使合议结果错误,造成错判的,由导致错误结果产生的成员承担责任。对审判委员会研究案件,违背事实,曲解法律,导致错案发生的,由有过错的审委会委员或主持人承担责任。对院长、庭长工作不负责任,好人主义,知错不纠,导致错判的,要由院长、庭长与有过错的法官分别承担相应的责任。要客观分析产生错案的原因,准确界定错案范围,严格执行错案追究程序。区分错案性质、过错程度,把错案责任追究到人,保障实体正义价值的实现。
(三)以智能化建设促进管理
智能化建设对审判管理有着强大的支撑作用,是审判管理重要的依托。要提高审判综合水平,必须将智能化建设贯穿于审判管理的全过程。一、是要及时建立局域网,利用电子数据资源共享、互通互用的特点,对立案、审理、执行、归档以及委托司法鉴定、涉案财产处置等工作环节进行信息跟踪、控制和共享,实现审判管理工作的网络化。二、是立案阶段网上随机分案,杜绝案件分配过程的违规操作。三、以案件审判流程管理系统为核心,扩展网络管理的覆盖范畴,将审判质量监督及审判辅助事务纳入管理范围,对案件各个环节的审理期限进行自动跟踪,四、以网络作为促进公开审判、监督的有效载体,裁判文书的展示、归档、检查等。依托网络技术提高审判管理制度的效能。
从一定意义上说,审判管理工作既承载着保障在全社会实现公平与正义这一人民司法制度终极价值的使命,也担负着促进社会管理的创新和科学化的重大责任。因此,人民法院要切实加强审判管理工作经验的总结。要大力加强调查研究,为进一步创新和发展审判管理提供理论和实践基础。要以多种形式和载体,总结交流审判管理工作经验,研究探讨理论与实践问题,不断推进审判管理的创新与发展。要根据新形势、新任务和新情况的要求,在充分吸收借鉴已有的审判管理成果的基础上,大胆尝试、勇于创新,积极探索既符合审判实际需要又能高效运行的新机制和新方法,全面提升审判管理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