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的立案条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8条之规定,起诉的实质要件是: (一)原告是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财产权利、人身权利和其他权益遭到他人的侵害或与之发生了权利、义务争议。 “明确的被告”指的是原告起诉的相对方应该是明白、确切、具体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如果没有被告或被告不明确,就不能起诉和送达。当然被告下落不明不属于没有明确的被告。 “具体的诉讼请求”是指原告要求人民法院解决的请求内容其内涵外延应当明确、具体,请求人民法院保护什么、支持什么、反对什么应当清楚、明白、具体,不能模棱两可、含混不清。即必须向法院说明案件事实和证据事实及其理由。 “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指的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而提起的诉讼,应当属于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的范围。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是指依照民事诉讼法有关地域、级别、专属管辖的规定,应属该院管辖。 起诉需要具备的形式要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9条之规定,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被告人人数提出副本,同时起诉状应当具有以下内容: (一)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住址。如是法人写明其全称、住所及其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如是其他组织、写明其全称,主要负责人姓名、职务。有诉讼代理人的,应写明代理人的基本情况和代理权限; (二)诉讼请求; (三)事实和理由; (四)证据和证据的来源、种类、证明对象、证人姓名和住所。 需要说明的是:当事人起诉、原则上要有具备以上内容的起诉状。但在出现当事人的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情况下,这种情况包括文化水平、书写能力的困难和经济上的困难同时具备,这时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原告所记录的内容,签字捺手印。 起诉、立案阶段在案件的运行时间上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之相关规定,如下时间要求应当引起法院和当事人的注意: (一)人民法院应在收到起诉状后7日内完成立案审查,并决定是否受理。决定受理的,填写受理案件通知书,不受理的则作出不予受理的裁定。对法院不予受理的裁定,原告不服可以上诉。 (二)人民法院应在受理案件后5日内将起诉状副本送达对方当事人或发出公告。 (三)被告自接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5日内应提出答辩状。被告不提出答辩状者不影响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审理,因为答辩是一种权利。被告提出答辩状的,法院应在收到后5日内送达原告。 当事人向法院起诉,应交纳何种费用?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及《补充规定》之规定,应包括下列费用: (一)当事人进行民事和行政诉讼,应当向人民法院交纳案件受理费。 (二)财产案件、行政案件的当事人,除向人民法院交纳案件受理费外,还应当交纳下列费用:勘验、鉴定、公告、翻译(当地通用的民族语言、文字除外)费;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在人民法院决定日期出庭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费;采取诉讼保全措施的申请费和实际支出的费用;执行判决、裁定或者调解协议所实际支出的费用。 (三)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仲裁机构的裁决、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和行政机关的处理或处罚决定的,应当交纳申请执行费和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 (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当事人负担的其他诉讼费用。具体包括: 1.非财产案件当事人应当负担勘验、鉴定、公告、翻译所实际支出的费用。上述费用的负担,按《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执行。 2.财产案件和行政案件的当事人自行收集、提供有关证据确有困难,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的异地调查取证和异地调解本案时按国家规定标准所支出的差旅费用。 人民法院异地调查、取证时所支出的差旅费用,由人民法院决定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负担;人民法院异地调解案件时所支出的差旅费用的负担由人民法院决定。 诉讼费用的收费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及《补充规定》之规定,诉讼费用收费标准为: 案件受理费 (一)离婚案件,每件交纳十元至五十元。涉及财产分割的,财产总额不超过一万元的,不另收费;超过一万元的,超过部分按百分之一交纳; (二)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的案件,每件交纳五十元至一百元; (三)其他非财产案件,每件交纳一元至五十元; (四)财产案件,按争议的价额或金额,按照下列比例交纳: 1、不满一千元的,每件交五十元; 2、超过一千元至五万元的部分,按百分之四交纳; 3、超过五万元至十万元的部分,按百分之三交纳; 4、超过十万元至二十万元的部分,按百分之二交纳; 5、超过二十万元至五十万元的部分,按百分之一点五交纳; 6、超过五十万元至一百万元的部分,按百分之一交纳; 7、超过一百万元的部分,按百分之零点五交纳。 (五)侵害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的案件,每件交五十元至一百元;有争议金额的,按财产案件的收费标准交纳。 (六)行政案件按下列标准交纳: 1、治安行政案件,每件交纳五元至三十元; 2、专利行政案件,每件交纳五十元至四百元; 3、其他行政案件,每件交纳三十元至一百元。有争议金额的,按财产案件收费标准交纳。 (七)劳动争议案件,每件交纳三十元至五十元。 (八)破产案件,按照破产企业财产总值依照财产案件收费标准计算,减半交纳,但最高不超过10万元。 原告提出两个以上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需要合并审理的,案件受理费根据不同的诉讼请求分别计算收取, 财产案件中请求数额与实际不符的,案件受理费按人民法院核定的实际争议数额计算收取。 申请执行等费用按下列标准交纳: (一)申请执行案件,执行金额或者价额在一万元以下的,每件交纳五十元;超过一万元至五十万元的部分,按百分之零点五交纳;超过五十万元的部分,按百分之零点一交纳。 (二)申请诉讼保全措施,保全财产的金额或者价额不满一千元的,每件交纳三十元;超过一千元至十万元的部分,按百分之一交纳;超过十万元的部分,按百分之零点五交纳。 (三)海事海商案件,申请扣押船舶的,每件交纳一千元至五千元;申请债权登记的,每件交纳五百元;申请留置货物、燃料的,每件交纳五百元;申请船东责任限制的,按申请限制数额的百分之零点一交纳,但最低不少于五百元。 勘验费、鉴定费、公告费,翻译费的金额,根据国家有关部门的收费标准计算交纳。 当事人应当交纳的其他诉讼费用的金额,由人民法院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和实际情况决定。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的时间要求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之规定,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预交诉讼费用通知的次日起七日内预交;反诉案件,由反诉当事人在提出反诉的同时预交案件受理费。预交确有困难的,可在预交期内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当事人在预交期内未预交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上诉案件的诉讼费用,由上诉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双方当事人都提出上诉的,由上诉的双方当事人分别预交。上诉人在上诉期内未预交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上诉人在接到人民法院预交诉讼费用的通知后七日内仍未预交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诉讼费用的负担 案件受理费由败诉的当事人负担。双方都有责任的由双方分担。 共同诉讼当事人败诉,由人民法院根据他们各自对诉讼标的的利害关系,决定各自应负担的金额。其中如有专为自己利益的诉讼行为所支出的费用,由该当事人负担。 其他诉讼费用由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双方应负担的金额。 经人民法院调解达成协议的案件,诉讼费用的负担,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决定。 离婚案件诉讼费用的负担,由人民法院决定。 撤诉的案件,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负担,减半收取;其他诉讼费用按实际支出收取。 驳回起诉的案件,案件受理费由起诉的当事人负担。 申请执行费和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由被申请人负担。 申请诉讼保全措施的申请费由败诉方负担。 由于当事人不正当的诉讼行为所支出的费用,由该当事人负担。 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扶育费、抚恤金和劳动报酬的案件,原告可不预交案件受理费;案件审结时,由败诉方负担。 免交受理费的案件 (一)依照民事诉讼法(试行)规定的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 (二)依照审判监督程序进行提审、再审的案件。 当事人缓、减、免诉讼费及条件 当事人确因经济困难不能按时足额交纳诉讼费用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免交,是否缓、减、免,由人民法院审查决定。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人民法院应当进行司法救助,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用: 1.当事人为社会公共福利事业单位的,如福利院、孤儿院、敬老院、荣军休养单位、精神病院 SOS儿童村等; 2.当事人是没有固定生活来源的残疾人的; 3.当事人因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造成生活困难,正在接受国家救济或生产经营难以为继的; 4.当事人根据有关规定正在接受法律援助的; 5.人民法院认为其他应当进行司法救助的。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是否缓、减、免,由人民法院审查决定。 基层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适用的程序 (一)普通民事案件视案件的繁简分别适用简易程序、普通程序; (二)选民资格案件、公民失踪案件、宣告公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案件,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的审理适用特别程序; (三)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债务案件督促程序,此外还有公示催告程序,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 无论适用何程序均应在受理案件的同时,告知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及举证须知。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在合议庭后3日内告知当事人合议庭成员名单。 当事人举证须知 (一)当事入举证的期间:如果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的、并经人民法院认可为一种期间;如人民法院指定的,应不少于30日,从接到受理通知,应诉通知次日起计算,这一规定不适用于简易程序,也就是简易程序的举证期更为灵活。 (二)当事人申请证据保全的,属于诉前证据的保全,则按照诉前证据保全之规定办理,诉讼中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应当在举证期间则满前七日内提出申请。否则,承担举证不能的败诉责任。 基层法院审理民事案件的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基层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民事一审案件的审理期限为6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延长6个月,还需延长的,报请上级法院批准。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其审理期限为3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