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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案例】一件事 一次了 当场履行效率高

发布时间:2024-03-27 17:02:54




    交通事故纠纷虽是发生在人民群众身边的“小案”,但如果处理不当,就容易埋下隐患,或者激化矛盾引发更大的恶性事件。近日,双鸭山市岭东区法院中心法庭成功调解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被告当场给付原告车辆维修费2000元。

    3月1日,赵某驾车闯红灯与李某驾驶的小型轿车相撞,致两车受损,经双鸭山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赵某承担此次事故全部责任,李某无责任。事后双方就车辆维修地点分歧较大,争论不休,李某一气之下自行找到某汽车修理厂修车,在保险公司理赔后赵某拒绝支付剩余车辆维修费,双方矛盾激化发生口角,赵某拒接李某电话,无奈李某遂到法院寻求帮助。

    收到案件后,承办法官迅速联系赵某,得知其不愿支付车辆维修费主要原因是认为维修费中人工费较高不合理。法官遂联系汽车修理厂,询问受损车辆维修情况,经了解修理厂不存在违规收费现象。法官联系赵某向其解释车辆维修费用的收取依据,同时释明相关法律规定,并发出“拒不履行法院法律文书告知书”,提示其不履行法定义务的后果以及将承担风险。最终被告赵某主动在庭前赔偿原告李某车辆维修费2000元,双方当事人握手言合。

    中心法庭始终坚持“小案”不小看,“小事”不小办的办案理念,牢固树立服务意识,设身处地的站在群众立场,做到“如我在诉”,把体现人民利益、反映人民愿望、维护人民权益、增进人民福祉落实到司法实践全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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