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添加收藏 / 设为首页
首页 法院概况 新闻中心 司法公开 诉讼指南 法学园地 法苑文化 法院执行 人民陪审 视频在线 专题报道 民意沟通 预算公开 决算公开

 

【司法案例】插排、充电宝、水杯、烟感器......竟能窃听、窃照?

发布时间:2023-12-13 16:25:10


    插排、充电宝、水杯、烟感器......

    普通的生活用品经过改装以后竟能窃听、窃照?

    电影中偷拍、偷录的经典桥段真实上演

  

案情简介

    近日,岭东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非法生产、销售窃听、窃照专用器材案。

  

    (法官提示:以上图片中的生活物品可能存在隐藏式摄像头,请大家提高警惕。)

    被告人钱某因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入狱,2022年5月刑满释放后,没有回归社会,而是找到其在服刑期间结识的狱友被告人孙某,意图与其合作制作、销售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牟利,被告人孙某答应教授被告人钱某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的制作方法。因被告人钱某学习制作窃听、窃照专用器材存在困难,被告人钱某遂找到其表弟被告人李某,由被告人李某向被告人孙某学习并制作窃听、窃照专用器材。2022年6月,被告人李某按被告人钱某教授的方法先后制作了内部装有微型摄像头的插排、烟感器等窃听、窃照专用器材10余套,被告人钱某通过微信朋友圈、小红书、抖音等平台进行销售,非法获利4000余元,分给被告人李某1000余元。在此期间,被告人孙某利用其经营手机维修店的便利,按照客户的定制要求制作了窃听、窃照专用器材后在网络平台上销售,非法获利2000余元。经鉴定,被告人钱某、孙某、李某非法生产、销售的插排、烟感器等是窃听、窃照专用器材。三人构成非法生产、销售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的共同犯罪,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结果

    岭东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钱某、孙某、李某非法生产、销售窃听、窃照专用器材,其行为触犯了非法生产、销售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和悔罪表现,分别对各被告人判处六个月至九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追缴全部违法所得。

    法官提醒

    生活中常见的窃听、窃照专用器材通常伪装成充电宝、水杯、腰带、储钱罐等生活物品,但是却具有摄像、录音等窃听、窃照功能。不法分子利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从事违法犯罪活动,这些行为严重侵害公民的隐私权等人身权利,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甚至危害公共安全和国家安全。大家在生活中入住宾馆等陌生场所时要注意排查窃听、窃照设备,如发现有窃听、窃照、窃录的情况,应在第一时间向公安机关报案,维护自己的人身安全与合法权益。对于网络上销售的窃听、窃照专用设备,请消费者切记不要购买、使用,否则可能面临行政处罚甚至刑事追责。

    法条连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三条 非法生产、销售专用间谍器材或者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