砂、石、水是我们日常常见的生活、生产要素,但在有些情况下,个人未经相关部门许可,非法采砂、采石行为严重破坏生态环境,情节严重的,构成非法采矿罪。
案情简介
2023年4月,岭东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涉嫌非法采矿罪案件,被告人汪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5万元人民币,其非法所得60余万元被追缴。
2022年6月,被告人汪某某为非法谋取个人经济利益,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租用采砂船、铲车,雇佣工人在饶河县一处水面非法开采建筑用砂并销售,共销售建筑用砂13000多立方米,销售金额达60余万元人民币。汪某某采取连续作业方式,多次盗采河砂,严重破坏河砂资源。岭东区人民法院依法给予了相应的刑事处罚,在依法严惩盗采矿产资源犯罪的同时,落实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体现了人民法院以司法审判护航生态文明建设的立场和导向。
法官提示
河砂在我国分布广泛。近年来,建筑市场对砂石需求旺盛,受利益驱使,一些不法分子盗采河砂现象较为突出,严重威胁生态环境安全,给生态文明建设带来严峻挑战。今后,岭东区人民法院将充分发挥审判职能,彰显司法担当,有效打击破坏生态环境的违法犯罪行为,不断提升全社会对环境资源审判工作的认知度,引导群众树立依法保护环境的意识,全力促进双鸭山生态安全和绿色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