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岭东区法院为保障当事人正当诉讼权益,向一起离婚案件的当事人发出《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这是2023年1月1日起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施行后,岭东区法院发出的首份《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
本案原告邹某某、被告孟某某因夫妻感情不和,无法继续共同生活,原告诉至岭东区法院请求判决与被告离婚并分割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负担共同债务。为更好地审理离婚纠纷案件,明确离婚双方当事人的财产分割范围,岭东区法院的法官在了解案情后向双方当事人送达了《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及《离婚案件财产申报表》,并告知当事人应如实填写、申报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的实施,有助于人民法院全面查明离婚诉讼当事人财产情况,确保公平公正的处理财产争议,对于解决婚姻中的财产分割争议问题具有积极意义,它是保障夫妻双方共同财产不被转移和隐瞒的一种法律依据,是公平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承担夫妻共同债务的保障,同时也能有效节约司法资源,提高诉讼效率。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明确了离婚案件的夫妻双方有申报全部夫妻共同财产的义务,详细列明了不如实申报财产的法律后果,引导当事人诚信诉讼,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维护司法公正。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离婚诉讼期间,夫妻双方均有向人民法院申报全部夫妻共同财产的义务。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损毁、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财产。